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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电瓶车被人盗走,一年后在街上巧遇追回。 近日,家住市区西门北路的李女士在市区创业商城发现一辆疑似自己被盗的电瓶车。当时,李女士立即停下脚步,叫朋友进行看守,自己上去辨认。通过辨认,李女士认定,该电瓶车正是她一年前被盗的。 李女士介绍,去年7月,她将电瓶车停在住宅楼院坝内,当她吃完午饭准备骑车时,发现电瓶车已经不翼而飞。李女士认为,电瓶车不会卖出城区,于是暗下决心,寻找电瓶车踪迹。从此,只要上街,她就会有意识地观察从身边跑过和停放在街边的电瓶车,只要发现样式、颜色与被盗的电瓶车一样,她都会上前进行辨认。 “今天终于被我撞见了。”李女士说,确认正是自己的被盗车后,她决定原处等待骑这辆电瓶车的人。 几分钟后,一名男子走过来,准备骑车。李女士将其挡住。“这辆电瓶车是我的,去年被人盗走的。”面对李女士的询问,该男子没有解释,也没动车。随后,在过路市民的建议下,李女士报警。 110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到辖区派出所。当民警要求双方出示电瓶车归属的相关证明时,李女士提供了购车发票;同时,李女士为电瓶车上了户,电瓶车上有此钢印。派出所民警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资料,判定电瓶车为李女士所有。男子承认,该电瓶车是他花钱从别人手上所购。 虽然电瓶车回到自己的身边,但已被“折磨”得变了模样。李女士提出,应该对购买赃车的人予以处罚,因为有人购买就有人偷,如果不予处罚,就会助长偷盗者的胆子。 处理此事的民警告诉记者,由于该电瓶车购于2008年,被盗后被转卖了多次。为此,基于种种原因,派出所只对男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 随后,记者采访了雨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加大处罚需认定男子购买的就是赃物,认定途径就是被抓的偷盗者的供认,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如要追究购买赃物人的刑事责任,就得看数额是否达到追究标准;如果证明确实是赃物,但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只能以《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天康认为,判定是否追究购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视其所购赃物的价值。从上述情况看,该男子虽购买了被盗电瓶车,但电瓶车本身价值小,警方对其实施批评、教育或训诫,也是一种对金额少、情节轻微者的处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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