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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的电瓶车起火,单位却以重大事故责任为由将我开除,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不服!”在我县某化纤厂打工的龙某因停电瓶车的事被厂方开除后,他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获取赔偿,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他的诉求,但龙某所在的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认为某化纤厂以重大事故责任为由开除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化纤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余元。 官司源于车辆自燃 今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停在某化纤厂生产车间一楼楼梯下的一辆电瓶车突然发生自燃,幸亏该厂职工及时发现扑救,才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事后厂方查实,起火的电瓶车是员工董某的,而当时龙某的电瓶车也停在旁边。为此厂方发出通报,以重大事故责任为由,开除了董某和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处以罚款500元。 “发生自燃的车不是我的,同时厂方又没有明令禁止在车间楼梯下停放电瓶车,凭什么把我也开除了?”对于厂方的处理决定龙某不服,为此他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返还所扣的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余元。3月28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龙某的索赔要求。对此化纤厂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驳回裁决。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庭审中厂方认为,化纤厂系生产纺织化纤原料的企业,而化纤系一种高度易燃的物质,只要有一丁点火苗,就可能引发特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龙某在该厂工作已近一年半,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应该非常清楚,但他为了贪图方便,将电瓶车随意停在了车间楼梯下,其行为已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厂方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龙某则辩称,起火的电瓶车并不是他的,而且当时的自燃也没有给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企业不应以此为由将他开除,企业的做法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应该予以赔偿。 孰是孰非依法了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在这起案件中,自燃的电瓶车并不是龙某的,而是停在一旁的另一辆电瓶车,且这起自燃事故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厂方却认定龙某系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另外,龙某将电瓶车停在车间楼梯下的做法只属于一般性的违章行为,并没有严重违章,而且原告企业制定的劳动用工制度中也没有明令禁止,因此厂方以此为由与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厂方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龙某赔偿金共计9000余元,并返还龙某被扣除的工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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